友善列印功能,若不支援javascript時,請按Ctrl鍵+P鍵列印
::: 回首頁 本站導覽 english 兒童版 中英文雙語詞彙對照表 排版用圖
排版用圖 裝飾用途 排版用圖
:::略過主選單
大隊簡介
為民服務
登山常識
常用法令
多媒體下載
常見問題
相關連結
榮譽榜
政府公開資訊
生態保育宣導
出版品宣導
有獎徵答
為民服務滿意度調查
首長民意信箱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處 分 事 由 罰款金額(新台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以上

壹、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者:

第二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3000 9000 15000

第三款:污染水質或空氣 3000 9000 15000

第四款:採折花木 1500 3000 15000

第五款: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1500 3000 15000

第六款: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1500 3000 15000

第七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1500 3000 15000

第八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因各種環境狀況及資源特性不同,
所列禁止事項不盡相同,由各國家
公園管理處依權責自行核處

貳、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規定者:

第一款: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9000 15000

第二款: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3000 9000 15000

第三款: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9000 15000

第四款: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9000 15000

第五款: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3000 9000 15000

第六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3000 9000 15000

第七款:溫泉水源之利用 3000 9000 15000

第八款: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3000 9000 15000

第九款:原有工場之設備需要擴充、增加或變更使用 3000 9000 15000

第十款: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3000 9000 15000

參: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 3000 9000 15000

備註:
本表業依行政院72年8月27日台72規字第15822號函暨
行政院87年7月16日台87規字第35582號函規定將罰金及罰鍰數額提高5倍。

友善列印
通過第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將開啟新視窗)
電話:(02)28625341 傳真:(02)28625344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11247陽明山新生街11號 位置圖(將開啟新視窗)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7:00 最佳瀏覽模式: IE 5.5 或以上版本 / 解析度為 1024*768  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0/8/9
無障礙設計說明 | 隱私權政策聲明 | 資訊安全政策 | 網站安全防護與回復機制
95年度本部機關評獎 96年度本部機關評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