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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處 分 事 由 罰款金額(新台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以上
壹、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者:
第二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3000 9000 15000
第三款:污染水質或空氣 3000 9000 15000
第四款:採折花木 1500 3000 15000
第五款: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1500 3000 15000
第六款: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1500 3000 15000
第七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1500 3000 15000
第八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因各種環境狀況及資源特性不同,
所列禁止事項不盡相同,由各國家
公園管理處依權責自行核處
貳、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規定者:
第一款: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9000 15000
第二款: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3000 9000 15000
第三款: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9000 15000
第四款: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9000 15000
第五款: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3000 9000 15000
第六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3000 9000 15000
第七款:溫泉水源之利用 3000 9000 15000
第八款: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3000 9000 15000
第九款:原有工場之設備需要擴充、增加或變更使用 3000 9000 15000
第十款: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3000 9000 15000
參: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 3000 9000 15000
備註:
本表業依行政院72年8月27日台72規字第15822號函暨
行政院87年7月16日台87規字第35582號函規定將罰金及罰鍰數額提高5倍。
電話:(02)28625341 傳真:(02)28625344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11247陽明山新生街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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