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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進入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一、本須知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第廿一條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規定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為確保陽明山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之生態環境,凡欲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於欲進入日期二週前向本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書寄出五天後,以電話向保育課詢問是否獲准。
三、申請時請填寫申請書暨切結書,(申請表格及切結書由本處提供)註明前往地點、路線、日期、領隊、嚮導及人數等有關資料,並加蓋申請單位印信,若自組隊伍者免蓋(即組成員無半數以上為同一單位者)逕向本處提出(或郵寄)申請辦理。
四、另鹿角坑生態保護區與磺嘴山生態保護區位置偏遠,路跡不明,為顧慮進入人員安全,申請隊伍應有嚮導人員帶路,嚮導需具政府相關機構核發之嚮導證(僅達鹿角坑生態保護區攔水壩魚梯即折回者,不在此限),唯時間以不超過兩小時為限,並於申請時附嚮導證影本乙份。
五、學術研究單位因研究要專案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外,一般社會團體、機關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每月僅受理乙次(以一次收件為憑),全年不得超過十次,每次申請隊伍並以兩隊為限。
六、學術研究單位為進行生態研究或教學需要,辦理申請時應加附研究計畫書,並於研究結束後,將所採集標本(或名錄)及研究結果(或報告)各乙份檢送管理處,供為參考。
七、當地農民於生態保護區內擁有土地需往工作者,請檢齊有關證件(身分證影本、土地所權狀影本各乙份)辦理通行證。通行證有效期限為兩年。
八、生態保護區以供學術研究為主,避免過多人為干擾,影響生態資源,研究人員及遊客進入人數限制如後:
(1)鹿角坑生態保護區:每隊最多廿人,每天最多三隊六十人,每月不得超過五OO人次,其中遊客人數每月不得超過四OO人次。
(2)磺嘴山生態保護區:每隊最多廿人,每天最多三隊六十人,每月不得超過五OO人次,其中遊客人數每月不得超過四OO人次。
(3)夢幻湖生態保護區:
A.湖區:僅供學術單位教學及研究人員進入,每天最多五十人,每月不得超過五OO人次。
B.眺望平台:不必申請,供一般遊客使用。
前項規定人數以學術研究人進入為優先,本處得視需要,作適度增減。
九、申請書函及有關資料送經本處核准後,由本處函送進入許可證、名冊,據以進入指定區域。
十、進入生態保護區時間限為上午九時三十時分至下午四時並應於規定時間內進出,但學術研究人員及生態保護區內居民以實際核准時間為限。
十一、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應遵守下列有關管制規定:
(1)進入生態保護區應隨身攜帶身分證及許可證件、名冊,並隨時接受本處及國家公園警察隊之查詢及檢查攜帶物品。
(2)生態保護區內常有毒蛇、蟲獸出沒、氣候惡劣,於地形險峻處應自行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本管理處不負任何責任。
(3)禁止攜入非本國家公園原有之動植物。
(4)禁止污染環境,廢棄物請攜至區外指定地點。
(5)除學術研究,經本處核准(持有核准文件)外,禁止摘採、獵捕動植物及掘取、撿拾岩石或土壤礦物。
(6)除學術研究人員外,不得擅自離開步道或指定之活動地點。
(7)禁止露營、烤肉、施放煙火、大聲喧鬧及攜帶播放音響器材等行為。
(8)禁止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並禁止在植物上結紮註記色帶。
(9)其他有關國家公園法規定事項。
十二、申請團體之領隊對於前項各條之規定,負有督導及保證切結之責任。
十三、如有違反前述之規定,一經查獲,依國家公園法第廿五條及第廿六條之規定處理,並停止受理進入申請三年。
十四、為避免干擾生態保護區內動物之棲息繁殖及管理上之需要,本處得暫時關閉生態保護區。
十五、生態保護區除本處、警察隊、研究單位及區內事業單位之公務車因執行公務或載運器材得以進入外,其餘各種車輛一律禁止進入。
十六、颱風警報期間,為求安全,禁止人員進入,已申請許可進入者,請另行擇期進入,並請利用話聯絡本處,不必再重新表申請。
十七、本須知報經本處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電話:(02)28625341 傳真:(02)28625344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11247陽明山新生街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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