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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浮潛、水肺潛水、海釣及游泳注意事項

海域遊憩注意事項

  1. 至本國家公園進行大型活動(如沙灘舉辦廟會觀香、淨灘、淨海、電視廣告或拍攝影片、機關團體舉辦大型活動及其他)遊憩行為時,必需向墾 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許可後再進行,並攜帶本處同意函,以利本處及警察隊人員查證。
  2. 於公告區域內從事或經營近海遊憩活動,必須遵守相關之規定。
  3. 進行遊憩行為時請注意安全,並保持環境清潔,勿亂丟垃圾、廢棄物、破壞地形地物及架設任何人為設施。
  4. 海域任何沙灘禁止從事水上摩托車、沙灘車、露營、烤肉、烹食及生火等活動,違者將予國家公園相關法規辦理。
  5. 海域從事衝浪、帆船及育樂休閒漁船、海釣及乘坐充氣筏橡皮艇等水上活動者,請務必穿著救生衣。
  6. 本國家公園海域為開放空間、進行游泳、戲水者,請注意海流(暗流)、當日天候情形、風浪及本身水性、游泳能力、身體狀況等,以免發生 危險。
  7. 酗酒後、心臟病、高血壓及罹患有其他傳染疾病者,禁止下水游泳以免發生危險。
  8. 如遇天候不佳,或颱風來臨前後風浪大時(發佈海上颱風警報),禁止游泳、戲水、潛水及浮潛活動,及任何海域活動。
  9. 為維護遊客安全;本國家公園三面環海,沙灘有白砂、後壁湖東西兩側沙灘、南灣、小灣、船帆石、港口沙灘等,另海岸全線岸邊均屬開放空 間,惟南灣、小灣、核三出水口等三處,夏季四月份至十月份有海巡員駐守維護遊客安全及救生工作外,其他區域並無人看管,在此籲請遊客至各海域沙灘及岸邊從事遊憩行為時,(不論是否有無人看管之區域)請遊客注意自身安全,以免發生意外事件。

浮潛注意事項

至本國家公園海域從事浮潛活動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 嚴禁有電、毒、炸、採集貝類、珊瑚或捉射殺海洋生物、踏踩珊瑚、污染水質及拋棄廢棄物等行為。
  2. 另本海域時有海蛇、海鰻、有毒水母及其它危險生物出沒,請注意防範,以確保生命安全。
  3. 如遇海上颱風警報或天候海象狀況惡劣時,禁止一切海域活動行為。
  4. 浮潛活動人員,應隨時接受本處及本國家公園警察隊查詢及檢查所攜帶物品。
  5. 在安全管理方面,對於進行浮潛遊客規範本處將要求強迫性方式,由專業浮潛指導員帶領才得以進行,並且限制每位浮潛指導員只能帶領十名 遊客,此外,每位遊客必須強制投保意外責任險。同時遊客在租賃浮潛裝備時應簽認切結書,保証不破壞海域任何生態及資源。
  6. 浮潛時須於水面設置浮潛旗幟或浮潛標識,以利過往之船筏鑑識,以免發生碰撞或危險。
  7. 浮潛指導員証照發放,由本處先行教育(海域環境教育、珊瑚生態保育研習及海域救生等課程)經本處測驗合格後再發放証書,以確保海域遊憩 行為及生命。

水肺潛水注意事項

  1. 潛水人員必須在劃設指定之海域進行潛水活動,以免和其他遊憩行為有所衝突。
  2. 潛水人員必須持有國內外之潛水執照,潛水地點應通知本處認可,始得於本國家公海域從事深潛活動。
  3. 如無合格証書者,應先經本處潛水訓練中心訓練合格,發給執照後,或由具有合格潛水教練執照人員之陪同指導(每位教練每次指導以二人為限 ),方可從事體驗潛水活動,如因教練指導不當,致發生意外,該教練應負完全之責任。
  4. 潛水人員需著全套潛水裝備,且避免單獨潛水(至少二人以上)並擇海況及身體狀況良好時潛水,以策安全。
  5. 除因學術單位研究需要,經向本處申請核可者外,嚴禁有採集貝類、珊瑚、或捕捉、射殺海洋生物。
  6. 海域生態保育區僅供學術單位申請研究之用,除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作生態學術研究之潛水外,禁止一般之潛水活動。
  7. 如有違反上述相關規定者將依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海釣注意事項

  1. 海釣分為船釣及岸釣,兩者進行海釣時應注意當日氣象報告及實地海狀況,並要有通訊設備及穿著救生衣。
  2. 進行海釣進出漁港必須遵守港區安檢單位和相關規定辦理。
  3. 不得有走私行為及攜帶違禁品。
  4. 進行岸邊釣魚時最好有二人成行,相互照應以策安全。

游泳注意事項

  1. 轄區各海域海底深淺不一,進行游泳時應注意自身游泳能力及身體狀況,並注意當天海象情形。如有發生溺水事件,請速連絡本處僱請之海巡 員前往救護。
  2. 如遇天候不佳、有雷雨、風浪大、或颱風期間前後海浪大時,(防空演習)嚴禁下水游泳,以確保您自身安全。
  3. 請遊客至有圍設泳區及有海巡員駐守瞭望救生之海域進行游泳,以免被水上摩托車、船艇艦碰撞。
  4. 酗酒後、心臟病、高血壓及罹患有其他傳染病者禁止下水游泳,以免發生危險,或將疾病傳染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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