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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執行規定

一、依據:

(一)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 本大隊九十一年四月廿五日公園警公字第○九一○○○二○○五號函頒本大隊「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督導計畫」。

二、定義:

(一) 本執行規定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大隊提出具體之陳情。

(二)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而其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三、權責分工:(參照本大隊接收電子郵件處理簡易流程)

(一)勤務指揮中心:負責接收人民陳情電子郵件分送各業務單位儘速辦理並副知警務組(秘書)列管,各業務單位辦結後應負責回復陳情人或交查單位辦理情形另再副知警務組(秘書)撤銷列管。

(二)各業務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並回復陳情人、交查單位及本大隊警務組(列管單位)

(三)警務組:負責人民陳情案件綜合業務、案件列管及統計分析,另收發人員負責人民陳情書信之列管資料登錄,加蓋列管印章並分送各承辦單位。

四、處理期限:

各業務單位處理各項人民陳情案件,應隨到隨辦,不得超過三日,如案情較複雜案件,得先將處理情形函復陳情人或交查單位,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

五、作業流程:

(一)案件言詞或電話陳情: 於本大隊會客室由勤務指揮中心派人專責接待(聽),收受有關資料並作成書面紀錄轉交收發人員收文後,分送各業務單位依照程序辦理。

(二)案件以書面或傳真陳情: 由收發人員收文分送各業務單位依規定期限內辦結,函復陳情人並副知警務組(秘書)撤銷列管。

六、注意事項:

(一)各業務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二)各業務單位受理各項人民陳情案件,如非屬本大隊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三)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各單位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四)各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復。

(五)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各單位得視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並於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六)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大隊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右項第2款一再向本大隊或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本大隊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七)本大隊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大隊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1、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2、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3、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八)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業務單位應予保密。

 七、本大隊設立專用陳情管道:

(一)專用電話:02-28619341

(二)設立專用E-MAIL:npp@npp.gov.tw

 專用傳真電話:02-2862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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