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功能,若不支援javascript時,請按Ctrl鍵+P鍵列印
::: 回首頁 本站導覽 english 兒童版 中英文雙語詞彙對照表 排版用圖
排版用圖 裝飾用途 排版用圖
:::略過主選單
大隊簡介
為民服務
登山常識
常用法令
多媒體下載
常見問題
相關連結
榮譽榜
政府公開資訊
生態保育宣導
出版品宣導
有獎徵答
為民服務滿意度調查
首長民意信箱
   首頁>為民服務>國家公園禁止事項
全文檢索  
裝飾用圖 國家公園禁止事項 排版用圖 排版用圖
 
裝飾用圖-國家公園 排版用圖

國家公園禁止事項

  • 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 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 污染水質或空氣。
  • 採折花木。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 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 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 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字 號:內政部台內營字0910081240號
發文日期:民國 91 年 11 月 12 日

  • 禁止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禁止設置祭神設施、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 禁止懸掛路條、滑草、燃點火把、蠟燭等燃燒物、操作遙 (線) 控玩具、放風箏、放天燈、高空彈跳、飛行 (如滑翔翼、飛行傘、熱氣球、拖曳傘等遊憩活動) 及其他妨礙生態環境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 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之地區露營、舉行營火會、綁設吊床、戲水、游泳、燃火、煮食、炊事、烤肉、騎乘 腳踏車、燃燒冥紙或廢棄物。
  • 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與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及設施。
  • 禁止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 除學術研究外,禁止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區域活動。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禁止捕殺、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 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禁止違法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禁止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 禁止於指定地點以外地區嬉戲喧鬧、舉辦歌舞會、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鞭炮、戲水、滑草 、操作遙控玩具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 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及垃圾。
  • 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 園區。
  • 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 未經許可禁止進入七家灣溪。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禁止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禁止採取、販賣、陳列石筍、古生物化石、水晶石、鐘乳石及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
  •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 禁止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 禁止設置紀念碑、牌、神壇與祭神設施,或搭建香菇寮。
  • 禁止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
  • 禁止於非遊憩區內大聲喧鬧或舉行歌舞之營火會。
  • 禁止攜帶保麗龍、保特瓶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及鞭炮進入園區。
  • 禁止蓄意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 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 為遏止不當餵食行為影響野生動物習性並妨礙遊客及公路交通安全 ,除因調查研究需要並經許可外,禁止餵食野生動物。

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禁止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禁止採取、販賣、陳列石斛、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沙、珊湖礁石及其它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 品。
  • 禁止於國家公園遊憩區內所指定之商店攤販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販賣貨物。 禁止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以外之地區或主要道路旁二十公尺內放牧牲畜。
  • 禁止違規放置貨櫃、車體活動房屋、攤架等類似構造物,嚴重妨礙園區內景觀。
  • 禁止從事水上摩托車(摩托船)滑水之活動行為。
  • 禁止從事砂灘車、滑砂、陸上遊艇之活動行為。
  • 禁止從事拖曳傘之活動行為。
  • 禁止其他法令所禁止之事項或行為。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禁止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禁止違法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 禁止設置祭神設施、紀念碑牌、墳墓、工作寮(物)、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 禁止於遊憩區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舉行營火會、野炊、烤肉、滑草等活動。
  • 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及垃圾。
  • 禁止於園區內燃放鞭炮、煙火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 禁止於園區內任意停車、按鳴喇叭、超速駕駛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事項。
  • 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物品與設施。

金門國家公園區內禁止事項

  • 禁止捕捉、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植物、礦 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禁止攜帶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烤肉或舉辦營火會等有礙環境安寧之活動。
  • 禁止於園區內任意停車、按鳴喇叭、超速駕駛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事項。
  • 禁止破壞任何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物品與設施。
  • 禁止其他法令所禁止之事項或行為。
 
排版用圖 排版用圖 排版用圖 排版用圖
排版用圖
友善列印
通過第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將開啟新視窗)
電話:(02)28625341 傳真:(02)28625344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11247陽明山新生街11號 位置圖(將開啟新視窗)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7:00 最佳瀏覽模式: IE 5.5 或以上版本 / 解析度為 1024*768  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0/7/28
無障礙設計說明 | 隱私權政策聲明 | 資訊安全政策 | 網站安全防護與回復機制
95年度本部機關評獎 96年度本部機關評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