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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執掌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第二條
本大隊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執行國家公園警察任務;其依國家公園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第三條
本大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及災害急難之搶救事項。
二、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及環境之保護事項。
三、關於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法令及警察業務事項。
依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四條至第九條
各警察隊業務職掌如下:
一、執行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災害急難之搶救及自然資源環境之保護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電腦資訊業務之執行作業事項。
四、關於國家公園管理處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察業務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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